1. 纪检监察机关受理信访举报的范围是什么?
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党内其它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它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检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决定、命令以及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所受政纪处分或监察机关所作的其他行政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风廉政和党纪政纪的问题。
2. 检举、控告、申诉人的权利和义务?
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有下列权利:
(1)对党员、党组织违法乱纪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2)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有权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复查。
(3)提出检举、控告、申诉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机关提出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
(4)有权要求与检举、控告、申诉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
(5)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6)因进行检举、控告、申诉,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3. 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2)遵守党的纪律和控告申诉工作的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如有违犯,须接受教育、劝告,直至承担纪律责任。
(3)接受党组织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章、制度、政策规定以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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